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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安全法》表决通过,对电子政务数据安全提出明确要求!

6月1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多项法案及两项决定,其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以下简称:《数据安全法》),为我国建立健全数据安全治理体系指明了发展方向。

据悉,本次《数据安全法》相比此前草案,强调了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数据安全工作的统筹;明确对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重要民生、重大公共利益等数据实行更严格的管理制度;同时,新法案进一步完善保障政务数据安全方面的规定;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其中关于完善政务数据安全的规定格外引人关注,为各级各地政府部门建设数字政府、强化政务数据安全,指明了方向,明确了要求。

第三十七条 国家大力推进电子政务建设,提高政务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时效性,提升运用数据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保障政务数据安全

第四十条 国家机关委托他人建设、维护电子政务系统,存储、加工政务数据,应当经过严格的批准程序,并应当监督受托方履行相应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受托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不得擅自留存、使用、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政务数据。

一直以来,我国都高度重视“互联网+政务服务”的建设,从电子政务、“互联网+政务服务”的初期形态到“数字政府”的深度改革,致力于通过用户导向、数据驱动、整体协同等方式打造高效、智能、便捷的政务服务系统,促进政府服务便利性,减少政府运行成本,增加政府管理效能。

经过多年发展,电子政务已经深入到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随着信息化的深入发展,电子政务正在由业务办公的支撑工具,逐步成为促进重大改革措施贯彻实施、支撑重大问题决策研判、推动重点工作督查落实、提升政府治理能力不可或缺的手段,同时电子政务的安全保障也成为发展的重要指标。

电子政务系统中有众多的政府公文数据在流转,这些数据涉及民生经济、国家安全等各方面重要信息。如果电子政务系统的数据安全得不到保障,其便捷和效率将无从保证,反而会对政府公信力、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带来严重威胁。因此保障电子政务系统的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在实际应用中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此次《数据安全法》的表决通过正是基于数据安全对国家安全重要性的考量,明确了电子政务建设中对数据安全的要求,除了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的管理制度外,重点提到委托第三方机构建设维护电子政务系统,保障网络和信息系统的安全其中域名作为网络的基础资源,其安全性直接关系着整个电子政务系统的网络和数据安全,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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