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公安机关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专项行动执法典型案例
今年以来,安徽公安机关网安部门坚决贯彻上级和厅党委的决策部署,深入推进“净网2019”专项工作,整顿网络秩序,治理网络乱象,查处了一批违反网络安全相关法律规定的案件,不断提升人民群众上网安全感、幸福感、获得感。
一、合肥查处某公司不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案
2019年10月底,合肥网安部门接到公安部1号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线索通报,本地某公司开发的一款APP存在数据项采集申明描述不规范的问题,违反《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据《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对该公司处以责令整改正并警告的行政处罚,整改期间暂停相关业务。
网警提醒:网络运营者应当对其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二、淮南查处某公司不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案
2019年10月,淮南网安部门接到公安部1号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线索通报,本地某公司运营的一款APP涉嫌超范围采集公民个人信息。经查,该APP在未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的情况下,私自获取注册用户的地理位置等信息,存在超范围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公安机关依据《网络安全法》六十四条,对该公司处以责令整改正并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合肥查处某公司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案
2019年6月,安徽某公司网页遭黑客攻击篡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经查,该公司在运营过程中未履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义务,未采取有效技术保护措施,未按规定留存相关网络日志,违反《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据《网络安全法》第五十九条,对该公司处以罚款3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某处以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网警提醒: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四、合肥查处陈某某等三人传播淫秽信息案
2019年3月,合肥网安部门巡查发现本地某公司员工陈某某等三人通过在互联网搜集复制淫秽小说到该公司开办的多个网站进行传播,涉嫌传播淫秽信息,社会影响恶劣。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分别给予陈某某等三人行政拘留十二日、政拘留十日、罚款500元的处罚。
五、合肥查处凌某某传播淫秽信息案
2019年1月,合肥网安部门巡查发现某网站多部影视作品含有淫秽内容。经查,网站开办人凌某某收集网上影视资源并发布在其自己的网站上,导致多部淫秽视频在互联网上传播,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凌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网警提醒: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