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播电视总局8号令:对涉及安全播出的网络和信息系统开展风险评估和等级保护工作
修改《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5号)
修改《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2号):
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在播出、集成、传输、分发、覆盖及相关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履行网络安全责任义务,对涉及安全播出的网络和信息系统开展风险评估和等级保护工作。”
修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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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pdf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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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pdf